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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一、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發生關係視為強姦犯罪。

二、強姦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

三、強姦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姦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姦的;強姦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婦、病婦的;等等。

(2)強姦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姦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姦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

(4)二人以上輪姦的。是指兩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出於共同的強姦故意對同一婦女先後輪流強姦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是指行為人在強姦婦女之前或在強姦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直接導致當場死亡或經治療無效死亡。如果出於殺人故意而採用暴力將其殺死後再進行姦屍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姦屍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如果行為人在強姦婦女後,出於報復、滅口、逃跑又將婦女殺害或傷害的,應數罪併罰。其他嚴重後果,是指因強姦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姦的行為一般是發生在一方不自願而另一方要其發生不正當的關係,如果雙方是屬於夫妻的話,那麼有此行為是不會按強姦罪來進行處罰的,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都是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