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什麼是放縱走私,走私罪的定罪

法律1.75W
什麼是放縱走私,走私罪的定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是放縱走私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什麼是放縱走私,走私罪的定罪”的解答如下:

(一)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關人員與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故意使走私行為得逞,其實質上是海關人員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只不過分工不同,故應當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事先有無通謀”是區分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謀並互相勾結實施走私行為的,則構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縱走私過程中的受賄行為的性質界定

對於海關工作人員在放縱走私過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財物,但並無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為,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其行為構成放縱走私罪和受賄罪,應該實行數罪併罰。但另有人認為,這屬於牽連問題,應該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按刑罰較重的罪來定罪處罰。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財物這一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放縱走私,也就是説收受或索取賄賂是放縱走私的一個客觀要件,所以,對放縱走私的這一客觀行為只能作出一次評價,而不能作出重複評價。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海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發現的走私行為沒有發現,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玩忽職守罪處罰。兩罪主要區別在於:本罪的主體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而後罪的主體不僅包括海關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後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

(四)本罪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為構成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處理,以罰代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實質上也是一種“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犯罪行為。但其與本罪的“放縱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縱”行為是對走私行為不作任何處理,而後罪的“放縱”行為,則可能是行政執法人對走私行為的降格處理,以行政處罰代替追究刑事責任等,從社會危害性上講,比本罪的“放縱”行為要輕一些。因而在實踐中,應當按照刑法第402條規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來定罪處罰。

(五)本罪與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界限。

本罪與後罪的主體都可以是海關工作人員,主觀上都是故意,且有明確的徇私動機,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把非法出入境行為作為合法行為予以放縱。但本罪的客體是海關監管活動,而後罪的客體則主要是國(邊)境管理秩序;本罪放縱的是走私行為,而後罪放縱的則是非法進出國(邊)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