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之日和假釋期滿之日有什麼區別
一、假釋之日和假釋期滿之日有什麼區別?
假釋之日和假釋期滿之日的區別是法律意義不同。
1、假釋之日是開始執行假釋,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2、假釋期滿之日是假釋考驗期結束,假釋期間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的,就會發釋放證明。
二、關於假釋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三、假釋和減刑的區別有哪些?
(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裏執行相應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併罰;減刑後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對罪犯的假釋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比如説被判處了10年的有期徒刑,在監獄中實際服刑的時間有8年,那麼假釋考驗期的時間就是兩年,既然有假釋之日,那當然也有假釋期滿之日,司法機關也不可能終身對罪犯進行假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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