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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考驗期限從之日

法律1.07W
假釋的考驗期限從之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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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考驗期限是多長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所以假釋的這件事情肯定不是由罪犯本人向監獄提出申請的,也不是有了立功表現就必須要提前釋放罪犯,是執行監獄經過對罪犯各方面的考察之後,認為可以假釋的情況下才會正式啟動假釋程序。對監獄提出的假釋建議,中級人民法院還是應該嚴謹審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