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材料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一、建築材料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一)和解或調解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2、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説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3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於日後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後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二)、仲裁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2、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後,仍然採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後仲裁,首先着力於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後,仲裁庭即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被視為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後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二、簽訂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要求對方簽訂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簽訂的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上面提到的這些都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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