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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指定辯護範圍是什麼

強制指定辯護範圍是什麼

一、強制指定辯護範圍是什麼?

指定辯護的範圍:

1、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3、未成年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4、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5、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能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託辯護人,而該被告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7、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8、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9、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有問題,有可能影響法院正確定罪量刑的。

二、刑事辯護制度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第一、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7)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第二、辯護的種類和方式。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裏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託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第三、辯護人及辯護人的範圍。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制度的設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的不足;促進了訴訟公正的實現,並在社會中發揮着示範功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在中國辯護人的範圍較廣泛: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應該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活動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人們習慣於用有色的眼睛去看待犯罪嫌疑人,可如果沒有辯護制度的存在,有可能犯罪嫌疑人在訴訟活動當中的一些合法權益就會被忽視。所有的強制指定辯護的核心基本上都是犯罪嫌疑人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沒有委託律師。

標籤:辯護 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