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
一、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二、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即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嫌疑,偵查機關應當告知。
三、為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並有權提出書面意見。
四、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
五、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六、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七、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八、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十、偵查機關將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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