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律師會見限制都有哪些規定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限制都有哪些規定
偵查階段一般刑事案件會見不受限制,只要正當上班時間都可以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會見不受限制,具體次數要根據辦案需要、辯護需要而定。
(一)、會見的地點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會見。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2) 會見末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未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3)會見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
(二)、會見須持有的證件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件、文件:
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3.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4.如果案件涉及國家祕密,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5.如果須翻譯人員一同參加會見時,還應持有偵查機關准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偵查階段一般刑事案件會見不受限制,只要正當上班時間都可以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在我國除了特大行賄案件、重大影響國家安全的案件和恐怖活動外。我國對律師和犯人見面的次數無特殊要求,但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允許才能夠進行。這裏也是為了防止律師和犯人之間存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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