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壞財物罪的辯護意見怎麼寫
1、故意損壞財物罪的辯護意見怎麼寫?
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蔣某的委託,並指派我擔任其辯護律師,維護其合法權益。經過庭前認真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對案件有了初步認識,剛才又參加了今天的法庭調查,根據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根據法律規定應該認定被告人蔣某無罪,應做出其無罪的判決。理由如下:
XX縣人民檢察院新檢刑訴[2007]104號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2350元,沒有事實依據。2006年12月13日,豫CC7567雅坤特轎車受損後,XX縣價格認證中心先後二次作出損失價格鑑定書,第一次損失940元,第二次損失2350元。但是第一次的鑑定時間是車輛受損的第二天,即2006年12月14日,第二次鑑定時間是車輛受損後的第57天,即2007年2月9日。第一次鑑定項目引擎蓋扳金噴漆、後門左、右玻璃2塊、後門玻璃防爆膜2塊、玻璃拆裝。這些項目不但有損失車輛司機姬華偉的詢問筆錄證實,而且還有二名公安人員於2006年12月14日現場勘驗筆錄證明。第二次鑑定是在損失車輛被李某的司機從石寺派出所開走後的第30天,一個月的時間,車輛在李某的控制之下,提出漏掉項目了,要求重新鑑定,鑑定人員能採信嗎?偵查人員能採信嗎?公訴人員能採信嗎?如果這樣任何人損壞他人財產,哪怕是隻有一元錢的損失,一個月後提出來損失項目不全面,全部損失在2000元以上,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能這樣認定嗎?第二份價格鑑定書不但增加損壞物品的價格,而且還憑空捏造了前保險槓和三處噴漆的損失。真實意圖是鑑定成損失在2000元之上。辯護人沒有證據證明:這是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被告人,使被告人被追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刑事責任。雖然被告人在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曾表示過對第二份鑑定結論沒有什麼意見,可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同真象相差太大,公訴機關不加審查就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是明顯在浪費訴訟資源嗎?
二、辯護人沒有收集證實保險槓及三處擦傷痕跡不是被告人所損壞的證據的責任和義務。
偵查機關應當收集、調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這是一切公訴案件的舉證原則。2006年12月14日,李某已經派司機將豫CC7567號車輛開走,這也説明對車輛受損失的項目沒有意見,否則怎麼會把車輛開走。此後,李某或者她派人佔有、使用車輛是一項重要權力,被告人沒有義務追蹤車輛是否被他人損壞,公訴人提出辯護人應舉出相關證據證明不是被告人把保險槓和三處擦傷痕跡損壞的證據違反基本的刑事訴訟原則,按照法律規定恰恰是公訴人應該證明這些損壞項目是被告人的行為所造成。否則起訴書怎能指控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成立呢?
綜上所述,豫CC7567轎車受損失的項目被人為增加,受損失的實際價值沒有達到刑事立案標準,XX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應以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沒有事實根據,應儘快判決宣告蔣某無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河南xx律師事務所
律師 張紅圈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故意損壞財物罪的辯護意見以上為例應該能很好的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參考和幫助,其實開頭和結尾是簡單的,關鍵是中間對案件系統全面的剖析,找到支撐辯護理由的有力證據,這對律師的法律學和文筆要求都很高,因此,找一位專業的律師進行辯護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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