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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清欠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工程款清欠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我們都知道,大型工程完工的時候,發包方往往是要和承包費結清工程價款的,那麼如果發包方無法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最好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大家知道工程款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閲讀了解。

一、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起算

工程款因數額巨大,一般均為分期支付,對於分期履行的債權,由於各期債權的履行期限不同,則該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以何為起算點?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而言,承包人工程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自工程款支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但當事人約定由發包人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的,則承包人對於發包人的工程款請求權分為不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此種情形下,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支付請求權的,其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深圳地方司法意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第34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請求權之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最後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工程質量保修款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修款應返還日之次日起算。”

當事人約定工程款以進度款分期支付的情形屬於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情形,工程款支付請求權是一筆債權,應適用一個訴訟時效起算點,因此,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及司法意見,應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請求權之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最後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要特別注意的是,一般建設工程均要求施工單位保留部分工程款作為保脩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二年或更長的時間歸還。那麼,保脩金和之前的工程款是否屬於同一債務呢?如果屬於同一債務,則施工企業因承建建設工程的所有款項的訴訟時效為保脩金支付期限屆滿兩年內;如保脩金和其他部分的工程款不屬於同一債務,則其他工程款和保脩金的訴訟時效需要分別起算。

筆者認為,工程款和保脩金不屬於同一債務,因為保脩金的性質實際是施工企業為保證自己履行保修義務,支付給建設單位的保證金,只是因為建設單位仍欠付工程款,由建設單位直接扣留而已,但性質已由建設單位應支付的工程款而轉為施工企業支付給建設單位的保證金。另外,上引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也將工程款和保脩金的訴訟時效問題分別做了規定,因此,施工企業從謹慎的角度出發,應以保脩金前的最後一筆工程款的支付時間作為工程款訴訟時效起算點。

工程款清欠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第2張

二、工程質量保脩金的訴訟時效起算

關於工程質量保脩金的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同樣應自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款返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當事人約定保修款在保修期屆滿後支付的,則保修款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保修期屆滿之次日起算。

三、違約金及利息的訴訟時效起算

部分施工工程合同會約定一旦遲延付款或有其他違約行為,應支付違約金及利息。我們認為違約金屬於單獨的債權,如果當事人對違約金的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從約定的支付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沒有約定的,應從結算完畢的時間起算;而利息則屬於工程款的從屬債務,和工程款屬於同一債務,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和工程款債務一致。

另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2006]37號)第(四)條規定: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已同意不計算結算前的違約金和墊資款利息,一方當事人在結算完畢後再主張結算前的違約金和墊資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如果當事人對違約金和墊資款利息的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從約定支付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如果當事人對違約金和墊資款利息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應從工程結算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如雙方未自行結算需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造價鑑定的,從收到中介機構的鑑定報告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四、 工程款結算的訴訟時效起算

部分工程在工程完工後,因建設方拖延而遲遲不能辦理結算,有部分施工企業認為,工程沒有辦理結算,則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但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第37條的規定,工程結算也應有訴訟時效,該意見規定:“承包人結算工程價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當事人約定的結算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結算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結算文件後之結算期限內協助結算的,訴訟時效自該結算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與承包人結算工程價款,發包人怠於履行結算義務的,承包人得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發包人結算工程款。承包人請求結算工程款的請求權屬於財產請求權,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結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自該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具體表現為發包人怠於履行結算義務的違約行為成立之時,因此,確認結算請求權之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考察雙方當事人關於結算義務履行期限之具體約定。當事人約定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竣工驗收之後,發包人怠於履行該結算義務時,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其訴訟請求的時效期間起算點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當事人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結算文件,發包人在接到結算文件的合約定期限內予以審核並作出答覆的,發包人應當在該期限內確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該結算結果,表示不同意的,應及時配合承包人重新結算。發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答覆,則答覆期限屆滿可認定其怠於履行結算義務,訴訟時效自答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發包人在僅約定期限內答覆不同意結算結果的,但怠於與承包人進行協商,重新進行結算的,視為其怠於履行配合結算義務,承包人請求結算的訴訟時效自答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工程款清欠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第3張

對於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後,承包人依據該司法解釋,即可向發包人請求結算已完工程的相應工程款,並依照結算結果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人請求發包人結算工程款的請求之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建築施工企業應根據上述的意見,及時向建設單位主張工程價款結算。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主張結算的材料,否則在訴訟中,如果對方不承認施工企業曾主張結算,則施工企業將處於不利地位。

五、 如何中斷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另外,根據2008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情形可判斷為訴訟時效中斷: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4、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在工程款清欠工程中,施工企業應有效利用法律允許或認可的手段和方法,中斷訴訟時效,使訴訟時效處於有效範圍內,具體就工程款清欠而言,主要有如下方法:

1、 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財產保全,或在訴訟中主張抵消。

2、向對方發函,要求支付工程款。

3、要求對方做出承諾、提供擔保或支付部分工程款。

4、對方下落不明的,在國家級或省級報紙上刊登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

六、 施工企業對訴訟時效的風險控制

施工企業對於訴訟時效應加以確實重視,切勿因訴訟時效問題導致案件敗訴,工程款無法收回,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施工企業應採取如下措施,保證其債權均處於訴訟時效內:

(1)對每一個工程,在合同簽訂後,由專人監控合同的履行,並根據合同對於付款時間的規定,列明工程款、保脩金的訴訟時效最後期限。

(2) 對於訴訟時效快要屆滿的債權,應委託律師儘快起訴;如暫不起訴,也應委託專業法律人員對債務人採取發催收函或要求對方承諾付款等法律認可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方式進行催收,以保證訴訟時效的有效性。

總之,對於訴訟時效,建築企業應給予充分的重視,避免工程款因訴訟時效問題而得不到清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於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一般為二年,如果是分期支付的工程款,則由最後一期履行屆滿之日起計算。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