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最高院量刑意見是怎麼規定的
一、故意毀壞財物最高院量刑意見是怎麼規定的?
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毀壞重要財物或者物品的;
(2)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3)毀壞財物後嫁禍於人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毀壞公私財物的;
(2)給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不認罪可以判刑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刑事案件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最高院也並沒有統一規定各地關於故意損壞財物罪的數額認定標準,也許在一些經濟不太發達的地方,損壞的財物數值不過5萬元也屬於數額巨大的範圍內。在這樣的刑事案件中,除了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之外,對於損壞的財物應該予以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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