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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消防責任事故罪辯護意見需要注意什麼

一、寫消防責任事故罪辯護意見需要注意什麼

寫消防責任事故罪辯護意見需要注意什麼

消防責任事故罪辯護詞的內容有對於被告人可以因積極的承擔錯誤而減輕處罰,講訴案件的事情經過,用證據來證明自己並非故意的情為等。因為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所以要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二、消防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139條),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1、立案標準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

(1)所謂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我國《消防條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等。

(2)經消防監督管理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如行為人只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沒有接到過消防監督機構採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則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也不構成本罪。消防監督機構,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專門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機構。

(3)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與嚴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嚴重後果是由於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繫,則不構成本罪。

嚴重後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傷亡、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後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後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裏所説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行為人主觀上並不希望火災事故發生,但就其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而言,則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後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

《刑法》第139條中是關於消防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的規定,而對於此罪的立案標準,則就是在其他司法解釋中來規定的。一般在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的情況下,不聽取相關部門的改正通知,拒絕執行改正措施的,同時符合了消防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的,那麼才會被認定為此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造成了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人以上重傷,或者是直接造成了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都是可以進行立案的。而如果因為消防問題造成火災並且後果嚴重的,不僅要負相關的刑事責任,還要處以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