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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辯護解除委託的條件是什麼

一、拒絕辯護解除委託的條件是什麼

拒絕辯護解除委託的條件是什麼

1、如果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2、律師與當事人或者委託人就辯護或代理方案產生嚴重分歧,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除委託關係。

二、拒絕辯護解除委託的法律依據

《高法解釋》

第二百五十四條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佈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

第二百五十五條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辯護的,應當准許;是否繼續庭審,參照適用前條的規定。

第二百五十六條依照前兩條規定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佈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自願縮短時間的除外。

三、拒絕辯護解除委託的解決流程

1、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拒絕辯護

只能拒絕一次,拒絕指定的辯護律師的,需要正當理由,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須有辯護律師。

2、一般案件

可以拒絕兩次辯護,拒絕兩次後,自行辯護。

被告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

3、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本人及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2)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5)未成年人

6)精神病強制醫療程序中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

4、可以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案件。

綜上所述,拒絕辯護解除委託是委託人和律師之間的協議行為,也是委託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手段,在委託人發現律師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的時候是有權利更換律師的,只是更換律師也要依據一定的程序進行。對於決絕辯護是有次數限制的,超過次數就要自己辯護了。

標籤:辯護 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