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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辯護的含義是什麼?

一、委託辯護的含義是什麼?

委託辯護的含義是什麼?

委託辯護的含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控訴一方的指控而進行的證明其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和辯解。辯護是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

二、相關法律依據

辯護是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這種辯護權的設立和行使,其任務和目的是為了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論證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我國刑法辯護主要有以下三類:

1、自行辯護。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

2、委託辯護。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代行辯護。

3、指定辯護。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三、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也就是説,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發到人民法院以後,即可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最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委託辯護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定辯護,二者是有着實質上的區別的。對於案件的當事人來説,選擇專業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的效果要比自己參與辯護或者是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效果好的多,同時也建議當事人一定要與律師進行充分的溝通,交代全部的事實經過,才能到到最好的效果。

標籤:委託 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