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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行賄是否屬於立功

交代行賄不屬於立功,而是應當認定自首情節,這在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一個依據。行賄人員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投案,主動交代相關犯罪事實,是自首的一個表現,情節輕微的可以免於處罰。立功的話,應當是檢舉其它人員犯罪。
根據法律規定主動交代行賄事實並由此破獲他人受賄案件的,其中揭發他人受賄犯罪的內容屬於如實供述行賄事實的一部分,可構成行賄罪的自首。
賄賂犯罪屬於對合犯,實施賄賂行為的雙方互為實現特定犯罪的必要條件。無論是行賄罪還是受賄罪,其客觀方面的要件都必然包含財物轉移的全過程。行為人供述行賄事實的,必然供述對方的受賄事實,否則其供述的行賄事實就不完整,達不到如實供述的要求。對他人受賄的揭發,並未超出其對行賄承擔的如實供述範圍,不能另外構成立功。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交代行賄是否屬於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