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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抓捕同案犯是否屬於立功

當事人有協助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提供重大的線索並且經查實的,是屬於立功的表現。
協助抓捕同案犯認定為立功有兩種情況:
其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向司法機關提供同案犯基本情況或共同犯罪前、犯罪中知悉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等以外的信息;
其二,犯罪嫌疑人有以下協助抓捕的具體行為:
一是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
二是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同案犯;
三是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同案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協助抓捕同案犯是否屬於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