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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立功表現,有立功表現的怎樣處罰

哪些屬於立功表現,有立功表現的怎樣處罰

立功制度是獨立於自首制度之外的重要的刑罰裁量制度,在節約司法資源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我國現行關於立功的規定比較簡單,而司法認定卻非常複雜,那到底哪些情況屬於立功表現?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屬於立功表現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脱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二、有立功表現的怎樣處罰

對於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刪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主要是考慮到“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過於輕縱寬緩,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

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究竟哪些屬於立功表現?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一般犯罪行為人要是有立功表現的,對量刑肯定會產生影響,但是這個影響到底有多大,就要看辯護人的本事了。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律師以外的人也可以擔任辯護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一般都沒有從事法律專業工作,辯護效果可想而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標籤:立功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