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立功表現減輕處罰幾年,哪些情況屬於立功表現

立功表現減輕處罰幾年 哪些情況屬於立功表現

很多刑事律師在進行辯護的時候,可能會考慮從法定量刑情節入手進行辯護,那此時就有可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具有立功的情節。雖然大家都知道在罪犯具有立功表現的時候,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實際上立功表現減輕處罰幾年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況屬於立功表現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脱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二、立功後從輕處罰的幅度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印發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對於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於立功情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立功從寬幅度要小於自首。《意見》規定:“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於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自首情節對每一名犯罪分子機會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機會,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體現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故對自首的認定標準和從寬幅度的掌握要更寬一些。

立功後從寬處罰的幅度要小於自首,但是每個犯罪嫌疑人都能自首,如果有重大立功又有自首情節的就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犯罪嫌疑人被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後,就應當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關於立功表現減輕處罰幾年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立功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