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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少女行賄官員是否屬於行賄罪?

用少女行賄官員是否屬於行賄罪?

一、用少女行賄官員是否屬於行賄罪?

用少女行賄官員是不屬於行賄罪,目前我國行賄罪當中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的行為方式當中並不包括性賄賂。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行賄罪的行賄方式有以下幾種:

(1)主動給予。這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給予財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現為直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貴重物品,汽車、房屋、古董等;提供費用讓國家工作人員旅遊、出國考察、娛樂等;為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具有現金消費功能的所謂的會員卡、打折卡、購物卡等;以賭博形式,故意輸錢給國家工作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手機充值等。

(2)被動給予。這主要是指行為人被索賄或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該種行為方式引發行賄罪的風險以行賄人實際獲得不正當利益為前提。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構成行賄罪。相比之下,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實施索賄行為,就可以引發受賄罪的刑事風險,而不以是否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條件,更不用問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

(3)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經濟往來”是指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經濟活動以及各種對外經濟活動。實踐中,回扣、手續費的名義很多,包括好處費、辛苦費、介紹費、酬勞費、信息費、活動費,等等。

二、構成行賄罪怎樣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後果、犯罪後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關於自首,本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當代社會現在行賄罪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而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具體的情形當中,就包括給予一定的錢財,並且包括主動給予和被動的索取。一旦觸犯到行賄罪當中的,具體的行為將會被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