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否屬於間接代理?
一、行紀合同是否屬於間接代理?
並不是,這兩種的主要區別第一,主體不同。在間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對代理人的主體資格沒有特別的限制規定,只要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為代理人。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主體資格受到限制,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經批准有權從事行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或相關組織才可以成為行紀人。
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權、選擇權不同。在間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則合同直接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此時可以行使介入權,主張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當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選擇權,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則可以通過受託人的披露而使得委託人行使介入權,第三人行使選擇權。而行紀關係由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組成,合同應當分別履行。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導致委託人的利益受損害,行紀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託人是誰,也不能越過行紀人而直接與委託人發生法律關係。
第三,定性不同。行紀合同是有償的,行紀人都是專門從事行紀業務的經紀人,其所從事的業務一般僅為商事活動。而在間接代理中,代理人沒有主體資格的限制,其代理的範圍不僅包括商事或外貿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動,既可能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
二、行紀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在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並不需要説明自己是受人之託,第三人也無需知道委託人是誰、信用如何。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行紀人自己承擔,並不對委託人產生法律效力。這一特徵使其與代理相區別,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其直接後果亦歸被代理人承受。
2、行紀人受託出售或者購入的物品歸委託人所有
無論是委託人交給行紀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紀人為委託人購入的物品,其所有權均歸屬於委託人,風險責任也由委託人負擔。
3、行紀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行紀合同自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行紀人為委託人處理事務均收取報酬,委託人和行紀人在合同中均負有義務,故行紀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行紀合同並不是間接代理,行紀人在進行民事法律活動時,需要以自己的名義,不能説明自己是受他人之託,要用自己的名義幫助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行紀人對於委託物具有管理權和留置權,當委託人不支付勞動報酬時,可以留置委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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