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以下報核怎麼處理的
(一)實行逐級報請制度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或者抗訴無正當理由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並按照《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68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訴或者抗訴合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後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仍需按照《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68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個法院都有否決權
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的處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在法定刑之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六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書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後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依照前項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四十一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的,應當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二)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定刑以下的判決指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對罪犯的最後的判決量刑標準是在刑種的量刑標準以下的,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准的,因此也不太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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