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行為方式有幾種,受賄罪與貪污罪有什麼區別
行賄與受賄一般都是共同出現的,但此時構成受賄罪和行賄罪的犯罪主體要求卻不一樣,而在具體的犯罪行為上面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就受賄行為而言,一般實施這樣的行為往往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那這個受賄行為方式具體有哪幾種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受賄行為方式有哪幾種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的兩種具體行為方式:
(1)索取賄賂
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鑑於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收受賄賂更為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收受賄賂
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的主要特徵是他人交付財物的自願性和行為人接受財物的主動性,對於行賄人而言,其交付的財物是處於自願而不是被迫,主觀上都有通過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從而換取某種利益的目的;對於受賄人而言,收受賄賂是在行賄人主動給付財物的情況下實施的收取行為,具有被收買的性質。
二、受賄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本罪與貪污罪的主體都是特殊主體,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二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的範圍不同。本罪主體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除國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獲取他人的財物,而貪污罪則是非法佔有本人主管、管理或者經手的公共財物。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主要表現為兩罪的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貪污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3)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在一般情況下只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只有在索賄時才同時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而貪污罪則是同時侵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公私財物,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公共財物。
即上文中介紹到的收受賄賂和索取賄賂,但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並不以實際是否為請託人謀取到了利益,具體還是要看有沒有達到最新的受賄罪數額標準或者情節。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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