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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單位受賄罪由於實施主體的特殊性,所以,在實踐中查獲的案件很少,但是社會危害性卻很大。那麼,在法律上,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究竟是什麼呢?要是單位受賄的行為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此時就不能認定構成單位受賄罪。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單位受賄罪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本罪只能由特定的單位,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構成。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非國有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均不能構成本罪。

2、上述國有單位具有索取、非法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這裏索取、收受的含義與受賄罪的含義一樣,但是須注意,按照刑法本身的規定以及有關司法解釋,本罪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方能構成。

此外,根據刑法第387條第2款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本罪以情節嚴重為必要條件。

4、本罪與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界限,主要應把握兩方面:

(1)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國有單位;後兩罪的主體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公司、企業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這是別之關鍵所在。

(2)索取或者收受的財物的歸屬不同。本罪索取或者收受的財物歸受賄單位有;而後兩罪索取、收受的財物則進了個人的腰包。

5、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實上,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單位非法向內部職工收取各種集資、攤派費用。國有單位如學校、企業等利用其壟斷地位亂收費等行為,都是有可能會構成單位受賄罪的。此時要結合法律中關於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然後才能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