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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受賄行為,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如何界定受賄行為 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違法,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以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司法實務中,要想以受賄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此時就要先對受賄行為作出界定才行,此時該如何界定受賄行為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界定受賄行為

(一)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本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因此,這一規定包含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主體的內容。

(二)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前受賄條件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取得現有職權之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

(三)國家工作人員親屬受賄案件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可以成為受賄罪的共犯,而無論該親屬本身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四)科技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所謂科技人員受賄案件,是指科技人員在科研活動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

兼職科技人員職務身份即使符合受賄罪主體資格,在確定罪與非罪時,還要嚴格區分是利用職務技術成果還是非職務技術成果,不能一概定罪。

(五)律師從業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此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因此,一般情況下,律師不能單獨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只可以成為受賄罪共犯。

如果下列律師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收受、索取向財物價值或使用價值達到5千元,或者未達到5千元,情節嚴重時)應按受賄罪定罪量刑:

1、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中的工作人員;

2、上述律師事務所委派到其他單位依法從事執業活動的律師;

3、擔任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法律顧問的律師;

4、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同、企事業單位委託依法從事公多的律師。

除上述律師從業人員之外的執業律師,如果在執業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如違犯其他法律規矩,依相關規定處罰。

(六)區分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在客觀行為表現、犯罪對象和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但兩者亦有以下不同:

1、犯罪主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從一般受賄罪中分離出來的一種新的罪種,它具有自己獨特的犯罪構成標準。

2、犯罪客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公司、企業的利益。而受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

3、定罪量刑幅度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處罰要比受賄罪輕些。

二、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需要注意,受賄行為其實並不是必然構成受賄罪,此時還有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數額和情節才行。其中關於“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是指個人受賄數額接近該標準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應當注意,對於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檢察機關才立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