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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這裏先為大家區分兩個概念,受賄罪一般是指自然人的受賄罪,而對於單位受賄則是規定在單位受賄罪裏面。相比個人受賄罪,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肯定是比較高的。那麼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了解。

單位受賄罪,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手續費的行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根據刑法第387條之規定, 犯單位受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受賄罪中的單位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而不是人們經常認為的社會上的公司、企業。對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一般為10萬元以上,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使數額沒有達到10萬,但也能被認定為單位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