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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集體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單位集體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單位集體受賄罪也可以叫做單位受賄罪,此時處罰的不僅僅是單位,還包括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那麼單位集體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有關知識。

一、單位集體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根據刑法第387條之規定, 犯單位受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知識: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標準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內容簡介: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標準:

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數額較大的具體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索取或者收受賄賂5000元至20,000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以上便是單位集體受賄罪立案標準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聽了小編的介紹,對這些已經有所掌握。單位集體受賄罪的立案標準同樣也是與受賄數額有關的,只是單位集體受賄罪的數額比較大,達到10萬元以上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