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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能力驗證規定的要求是什麼樣的?

司法鑑定能力驗證規定的要求是什麼樣的?

司法鑑定能力驗證規定的要求是什麼樣的?

包括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執業資格、資質認定、能力驗證、誠信評估、獎懲記錄、鑑定人出庭作證等,各省對於司法鑑定人員的資質要求有所不同。

提高司法鑑定質量,是發揮司法鑑定作用,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對於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的重要意義,立足各自職能定位,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推動司法鑑定工作健康發展,確保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在完善工作程序,規範司法鑑定委託與受理方面,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委託鑑定事項特別是重新鑑定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審查,擇優選擇與案件審理要求相適應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要認真審核司法鑑定機構執業資格,並與司法鑑定機構統一簽訂由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鑑定委託書》,明確載明委託人名稱、司法鑑定機構名稱、委託鑑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鑑定、鑑定用途、與鑑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鑑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鑑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鑑定時限、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司法鑑定機構要嚴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開展鑑定活動。對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不得接受委託;司法鑑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説明理由,退還鑑定材料。

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鑑定意見的審查,通過強化法庭質證解決鑑定意見爭議,完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審查、啟動和告知程序,在開庭前7日,使用統一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告知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相關事項。人民法院要為司法鑑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時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司法鑑定機構接到出庭通知後,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確認司法鑑定人出庭的時間、地點、人數、費用、要求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的,應在開庭前合理期限書面報告人民法院。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司法鑑定機構執業活動的監督,組織司法鑑定機構定期開展能力驗證,並將驗證結果向人民法院通報。人民法院可將鑑定項目是否通過能力驗證作為鑑定委託的參考依據。司法行政機關要完善鑑定質量檢查監督機制,重點檢查收集檢材是否完整充分、鑑定方法是否科學、鑑定程序是否合法、分析説明是否符合邏輯、鑑定意見是否準確等情況。

司法鑑定具有公正性,公開性,物證的完整性,詮釋了司法鑑定機關的認真,嚴謹,還特別附有科學特色,充分體現了司法鑑定在解決複雜疑難案件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更好地滿足公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