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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在哪申請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在哪申請重新鑑定

若當事人對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果不服的話,那麼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重新鑑定,而此時司法鑑定在哪申請重新鑑定呢?其實就與之前確定第一次司法鑑定的機構是一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司法鑑定在哪申請重新鑑定

對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機構,法律中沒有作出特殊的要求,但具體鑑定的機構也是要滿足一般對司法鑑定機構的規定,否則的話就不具有鑑定資格。通常情況下,當事人還是會向之前作出鑑定的機構申請進行再次鑑定。

二、司法鑑定可以重新鑑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鑑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鑑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鑑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鑑定,接受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的。鑑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為了保障再次鑑定的鑑定效力,鑑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司法鑑定實踐看,由於鑑定機構在接受鑑定申請時,已經對鑑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於案件複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鑑定的情況。

在人身傷害鑑定過程中,需要實踐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鑑定結果。

分析了上文之後,我們瞭解到其實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機構多數情況下都是與之前作出鑑定的機構是同一家,當然要是當事人不放心的話,也是可以委託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的。但需要注意,法律中規定了哪些情況下才可以申請進行重新鑑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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