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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礙司法鑑定規定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智力障礙司法鑑定規定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智力缺損司法鑑定標準

一級: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級: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三級: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四級: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五級: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六級: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七級: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八級: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九級: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重新申請司法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智力殘障等級越高,生活自理能力也就越差,也就是説當智力殘障等級達到一定的標準的話,那麼該當事人便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對於該當事人的行為就需要重新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