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鑑定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鑑定的。那麼人民法院司法鑑定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呢?下面來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
第三條 司法鑑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獨立、公開;
(二)客觀、科學、準確;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條 凡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對外委託鑑定。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工作,上級人民法院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工作。
第二章 司法鑑定機構及鑑定人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獨立的司法鑑定機構。新建司法鑑定機構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為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條 鑑定人權利:
(一)瞭解案情,要求委託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驗現場,進行有關的檢驗,詢問與鑑定有關的當事人。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採集鑑定材料,決定鑑定方法和處理檢材;
(三)自主闡述鑑定觀點,與其他鑑定人意見不同時,可不在鑑定文書上署名;
(四)拒絕受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委託。
第八條 鑑定人義務:
(一)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守案件祕密;
(三)及時出具鑑定結論;
(四)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與鑑定相關的提問。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人應當迴避:
(一)鑑定人系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鑑定人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三)鑑定人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響準確鑑定的情形。
第三章 委託與受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應當採用書面委託形式,提出鑑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説明材料和鑑定材料。
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原因。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可根據情況自行鑑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託從相關鑑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當然對司法鑑定進行法律規定更是為了保障相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規範的司法鑑定程序,對於案件的偵破、認定等工作,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當然司法鑑定也不一定必須是司法機關進行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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