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委託司法鑑定程序是什麼?
一、交警委託司法鑑定程序是什麼?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以在接可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二、不認可傷殘鑑定結論怎麼辦?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於評定結論不服,其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包括重新進行傷殘鑑定和通過質證排除或者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
重新鑑定的情形包括:
第一,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的情況。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傷殘評定的,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重新鑑定: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另外,對於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重新進行傷殘鑑定後,原來的鑑定結論因為存在瑕疵,所以不再採用。
因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會與他人發生一些糾紛和矛盾,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那麼在提起訴訟後也是需要當事人雙方提交相關的材料和證據,當提交的證據涉及到專業的領域時,當事人也是可以在舉證期限內通過司法鑑定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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