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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筆跡書寫時間鑑定不出來?

一、如何使筆跡書寫時間鑑定不出來?

如何使筆跡書寫時間鑑定不出來?

若提出鑑定筆跡書寫時間的當事人無法提交筆跡的原件那麼書寫比較的時間就不能被鑑定出來,筆跡鑑定應當説是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經常遇到的一種情形,它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其主要過程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來證明檢材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書寫。

而筆跡形成時間的鑑定事項,目前來看是一個尚未破解的難題。

二、筆跡形成時間鑑定內容

1、一般情況,對外委託文件製成時間鑑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鑑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鑑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文件,由於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鑑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2、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温度、濕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製成時間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對筆跡鑑定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

通常情形下,公民、單位在提出筆跡鑑定的時候,需要提交待鑑定筆跡原件等的材料,鑑定請求被受理之後,鑑定機構會在限定情形內得出鑑定結論。若提出鑑定騎牛的人,若是向鑑定筆跡書寫的時間,那麼此請求是極有可能會被駁回的。

標籤:書寫 筆跡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