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有法律效力的優先鑑定有那些?

一、司法鑑定的法律效力

司法鑑定有法律效力的優先鑑定有那些?

(一)合法來源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依據現有的規章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源合法的鑑定結論應具備以下條件:

1、委託鑑定的程序合法。首先,委託人或機構符合有關規定條件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關手續,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對外委託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其次,受託機構享有規定的鑑定管轄權

2、受託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的資質符合現有的規章及司法解釋規定,即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具有相關規定要求的開辦手續及執業資格。3、檢材或客體全面、客觀、真實,並取得的手段合法。

4、出據鑑定結論的機構和鑑定人的印鑑齊備。

(二)符合規格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符合規格的鑑定結論是指鑑定結論的形式要件具備有關規定。司法鑑定結論的形式要件應包括:

1、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2、委託鑑定的材料。

3、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5、明確的鑑定結論。

6、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説明。

7、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具備形式要件的鑑定結論能夠較客觀地反映鑑定的全貌,為執法人員審查、判斷被鑑定對象提供有力證明。

(三)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法定鑑定部門是指由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規章規定享有司法鑑定權的鑑定部門。決定(草案)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鑑定職能的組織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從其規定,不再列為該決定管理的範圍。這説明決定(草案)給予部分法定鑑定部門的管理以例外,也確立了這些鑑定結論效力的惟一性。其他鑑定部門是指非經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規章規定享有司法鑑定權的鑑定部門。法定鑑定部門依據法律規定所產生,且其具有較高的鑑定水平,故其作出的鑑定結論效力具有法定性、權威性,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效力應優於其他鑑定部門所作的鑑定結論。

(四)本部門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因為該結論是本部門對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委託進行鑑定,鑑定機構、鑑定人員都是自己選定的,對此產生的鑑定結論委託部門在適用時其效力應優先。

(五)距案發時間近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有些被鑑定對象受時間變化的限制,如易腐爛、變質、受市場經濟規律調節的價格浮動較大的事物、傷害後治癒復原的傷口、隨着時間的流逝易消磁的音像製品等。或依時間的變化而變化,或消失或無法重新恢復到被侵害之時的情形,距案發時間的遠近直接影響案件的性質或賠償的範圍、數額等,距案發時間最近的鑑定結論能夠客觀、全面地反映案發當時的情況。

(六)對實物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實物(包括人或物)鑑定結論是源於被鑑定的物體,具有直觀、真實、客觀的特點,對實物進行鑑定所產生的結論是原始的、第一手的鑑定結論,具有絕對的不可替代性。而以實物鑑定結論為依據、運用專用知識進行綜合分析而產生的鑑定結論,其來源於書面資料,是間接的、第二手的,是對初始鑑定結論的再創作,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以實物鑑定結論效力優先於其他鑑定結論效力。

綜上所訴,對於司法鑑定有法律效力的優先鑑定有那些?小編的解答是:不是所有的司法鑑定對於案件來説都是有用的,我們需要分清哪些對於我們來説是有用的,同時要特別注意的是司法鑑定的效力是有先後之分的,當我們做司法鑑定的時候我們可以根據效力的先後來進行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