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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結論異議申請書的申請方式和條件有哪些?

鑑定結論異議申請書的申請方式和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的過程中,一些專業的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的結果也成為了一些案件成敗的決定性因素,但是也不乏許多鑑定結論無法讓當事人滿意,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爭議。對於這些存在異議的鑑定結論,當事人可以申請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那麼鑑定結論異議申請書的申請方式和要求有哪些?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講一下。

鑑定結論異議申請書的申請方式

當事人或鑑定申請人在收到鑑定通知書後15天內有權時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並可向同一鑑定委員會提出複議或向上一級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訴,當事人要按照有關的規定程序申訴自己的意見。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或違法行為

1、申請複議

當事人在收到鑑定通知書以後,如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首先向同一鑑定委員會提出複議,鑑定委員會有權對複議理由進行審定,如認為複議理由不充分,不符合複議條件可以拒絕進行復議。當事人申請複議,應按規定提交複議申請書和補充有關的物證或材料 醫學教 育網收集整理 。複議申請具有正當的理由。

2、申請重新鑑定

當事人在收到鑑定通知書以後,如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的複議申請被拒絕後可向上一級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申請重新鑑定同樣也要提交書面申請,申請要求重新鑑定的理由。一般情況下,上一級鑑定委員會不得拒絕當事人提出的重新鑑定請求,除非其要求重新鑑定的理由明顯不合理,不符合重新鑑定的條件。

申請複議和重新鑑定的條件

申請複議和重新鑑定,應該符合下列條件才有可能被接受:

(1)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並提出一定的理由和依據。

(2)鑑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當事人提出異議。

(3)鑑定結論依據不足或定性、定級明顯欠準確,當事人有異議。

(4)鑑定結論明顯錯誤,當事人有異議或衞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提出要求。

(5)司法機關認為鑑定結論舉證有困難時,可要求複議或重新鑑定。

申請複議和重新鑑定中的問題

(1)複議和重新鑑定的繳費。複議和重新鑑定一般情況下要重新檄費,特別是重新鑑定需要按當地規定標準重新檄費。無論重新鑑定結論如何,原來支付的鑑定費均不退還。申請複議和重新鑑定時拒絕繳費,視為申請無效。

(2)複議和重新鑑定程序。原則上覆議和重新鑑定的程序與一般鑑定的程序一致。但複議和重新鑑定時如鑑定委員會認為材料完整、事實清楚,也可以直接進行討論,作出鑑定結論。

(3)鑑定結論通知書。複議和重新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與一般鑑定結論通知書要求一樣,內容要齊全,文書規範,用字準確,結構嚴謹。分送時,應增送原鑑定委員會一份,以告之重新鑑定的結論。

省級鑑定為最終鑑定,除司法機關有特殊要求外,不再複議或重新鑑定。

(4)醫療事故的鑑定

鑑定組織:省、市、縣三級成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直轄市成立市、區二級鑑定委員會。由有臨牀經驗、有權威、作風正派的主治醫師、主管護師以上醫務人員和衞生行政管理幹部若干人組成;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可吸收法醫參加。鑑定委員會由衞生行政部門提名,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解放軍對地方開放的醫院,可提請當地鑑定委員會鑑定。

鑑定要求:鑑定委員會接到申請或委託後慶作好調查研究工作,認真審閲有關資料,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慎重作出鑑定,如材料不全或情節不清,有權要求醫療單位補充材料或者對有關事實情節進行復查。鑑定應以事實為依據,符合醫學科學原理,並以書面形式作出。非鑑定委員會成員和未經鑑定委員會邀請的其他人員不得參加。其成員中是醫療事故的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的人應當迴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鑑定委員會的工作,不得對其成員產進行威脅、利誘、辱罵、毆打。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和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鑑定委員會鑑定,由衞生行政部門處理。對新作結論及處理不服的,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向上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適當收取鑑定費,經鑑定後確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鑑定的一方負擔。

綜上所述,在符合複議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針對鑑定結論的異議提出申請,並由有關部門組織重新進行司法鑑定。針對醫療事故,因其特殊性,會加大鑒定和審查的力度。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鑑定結論異議申請書的申請方式和要求有哪些”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