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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費有哪些?

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費有哪些?

在某些訴訟案件中,法官會啟動一種科學鑑定活動,那就是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的意見有時可以成為案件的關鍵證據。那麼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費有哪些?又有誰來承擔。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費,大家可以閲讀了解一下。

一、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費

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包括司法鑑定人作證工作的報酬、差旅費用、誤工費用等合理支出。一般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司法機關部門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從事本機關管轄案件的司法鑑定工作,由本機關承擔鑑定費用;從事其他司法機關管轄案件的司法鑑定工作,由通知出庭的人民法院承擔費用。其他司法鑑定人的出庭費用,一律由通知出庭的人民法院承擔。

二、關於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新規定

司法部發布了修訂後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後的通則共六章50條,新增10條。新增加“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一章作為第五章,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必須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規則,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等。

1、對鑑定人出庭作證作了規範

新增加“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一章作為第五章,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必須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規則,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等。

2、進一步優化了司法鑑定程序

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迴避的具體情形,嚴格鑑定人到現場提取檢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鑑定標準、重新鑑定、終止鑑定的規定,保證了司法鑑定活動規範有序開展。

3、進一步健全了司法鑑定防錯糾錯機制

明確補充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提高了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資質條件,規定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完善專家參加諮詢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強化鑑定機構對鑑定人的內部監督,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

4、進一步完善了司法鑑定文書規範

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並對司法鑑定委託書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強調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的文本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增加對有瑕疵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的條件和補正措施。

5、進一步規範了鑑定機構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或其委託的人,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從制度上保障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鑑定活動不受干擾,保障鑑定活動合法、公正。

以上就是關於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費以及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新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瞭解。總而言之,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費有司法鑑定人作證工作的報酬、差旅費用、誤工費用等合理支出。根據不同的情況由鑑定機構或人民法院承擔費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