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為了有效地保障和規範鑑定人在民事訴訟上所從事的鑑定活動以及鑑定人能夠及時、順利地開展鑑定活動,新民訴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鑑定人的要求,將其掌握、控制的所有對鑑定活動的開展所必需的物件材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交予鑑定人。這種交予鑑定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向法庭提交,因為,鑑定人從事的鑑定活動是法庭從事案件審理活動的一個必要的組成部分。有關當事人必須及時提交,否則會妨礙這種證據調查活動的開展。鑑定人是以其特別知識、經驗、技能而進行直接發問,自然較之於缺乏這些相應的知識、經驗、技能的法官的發問,更能切中主題、符合其鑑定的需要。
在形式要件上,根據新民訴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這也是鑑定人的義務,是有關鑑定意見產生了預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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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以會哪些人
律師解析:1、所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是證人,但是證人必須能夠正確表達其意思。2、並且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作為證人。民法就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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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證人地點的規定是怎樣的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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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老賴需要什麼材料
1、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複印件);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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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真實性由誰舉證
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從表面上看提交證據方的確已提交了證據,似乎已經完成了舉證義務,但是作為證據本身的真實性,也屬於“誰主張,誰舉證”的範圍,當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也有義務舉證證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