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出庭作證作用有哪些?
一、刑事證人出庭作證作用有哪些?
證人出庭作證是認真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司法原則的重要形式,是正確定罪量刑和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證人證言作為直接證據,在揭露案件事實,打擊犯罪活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打擊犯罪活動
證人能夠向司法機關提供有關案情的真相,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各執一詞的場合,證人出庭接受雙方的詢問質證,揭露案件事實,能夠正確的認定事實,同時也有利於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二)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的質證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同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157條都賦予了控審雙方庭審質證權。證人出庭能夠彌補證人書面證言中,由於詢問人的業務素質和記錄人知識水平的差異,造成的證言筆錄在某些細節上,表述內容上難免出現的模稜兩可的語言。這樣,即使是證人説出表達不清的言語,也可以通過當庭審查、判斷、核實,進而使其得以準確的理解。另外,證人出庭作證,還可以減少金錢、利益等因素的干擾和誘惑,增加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反之,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就不能進行有效的控辯對抗,也就難保控辯的平衡和法律的執行。
(三)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
證人出庭,可以減少執法過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減少了出偽證、假證、隨意出證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同時也是民主與法治建設的需要,將證人證詞置於旁聽羣眾監督之下,真實體現了公開審判的社會效果。
(四)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庭審方式的改革
控辯庭審方式,具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內涵,所舉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雙方質證。由注重審查實體轉化為注重審查程序,依法認證,確保了控辯雙方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公正審判提供了法律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由控、辯雙方申請到庭,充分體現了法庭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促進公正裁判。證人出庭作證,還可以提高法官駕馭庭審活動的能力,由原來國家職權主義變成了控辯式的當事人主義,增大了控辯雙方的舉證責任,是庭審改革的重要內容。從某種程度上講,證人不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就不能正確貫徹執行,庭審方式的改革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在刑事訴訟裏面一般都是有證人的存在,而對於證人的證詞也會作會判案的重要依據,對於證詞我國的執法人員也會經過反覆的查實,這也是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所以證人對於一個案件的結果是起到很重要的地位。
-
輕微傷證據不足怎麼辦
律師解析:輕微傷證據不足的,需要收集相關證據。被打成輕微傷沒證據就不能處理,因為案件的處理是以事實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院本着“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審判,如果沒有證據向法院起訴,法律會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駁回起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
-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有哪些特點
證據的分類當中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這主要就是指證據是否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如果能證明就屬於直接證據,否則的話就屬於間接證據。那大家知道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有哪些特點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一、直接證據的主要特點有哪些直接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
-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舉證期限是多長?
民事普通程序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
-
法官故意採信不實證據如何辦
律師解析:可以走“判後答疑”程序。如果法官不釆信關健證據,可以要求答疑。也可以選擇其它法官答疑。如果法官依然採信不實證據,向監察委起訴或者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向最高法院或最高檢察院申訴。或者在兩年時效內可以申請再審,超過時效可以申訴。法律依據:《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