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無法出庭作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證人無法出庭作證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二、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會被處罰嗎?
不出庭作證不會被處罰。
《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個人認為,具體個案中需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另外,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民事案件中,如果證人確實存在特殊情況,從而無法出庭作證的話,法律並未規定此時可以強制證人出庭。但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經過人民法院的通知之後,證人在不具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不按照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此時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作證。要注意的是,就算證人出庭作證了,其證言也是需要經過查證屬實之後,那麼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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