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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規則

安徽省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規則

隨着人們維權意識的日漸提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等糾紛的也越來越多。法院是個講究證據的地方,所以很多案件還需要提供司法鑑定的結果,那麼安徽省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規則是怎樣的呢?請跟小編來了解下。

安徽省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活動,保證司法鑑定意見的客觀、公正、準確,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人民法院的判決質量,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司法鑑定人是指經司法行政機關核准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並納入國家司法鑑定人名冊管理的司法鑑定執業人員。

本規則所稱出庭作證是指司法鑑定人依據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在法庭上就司法鑑定有關事項進行説明並接受質詢的活動。

第三條 司法鑑定意見必須經過當庭詢問、質證並查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條 在訴訟中,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鑑定人出庭作證的申請;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也可以自行決定鑑定人出庭作證。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鑑定人出庭作證,確保鑑定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保障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人民法院應當對司法鑑定人的住址和聯繫方式等個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鑑定人出庭:

(一)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

(二)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司法鑑定意見與其他證據材料相反或存在嚴重分歧的;

(四)司法鑑定意見明顯存在疑點或者嚴重違反鑑定實施程序的;

(五)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的;

(六)鑑定文書闡釋不清或存在明顯矛盾的。

第七條 司法鑑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達開庭地點出庭作證。

鑑定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不出庭作證,但應當對相關質詢問題作出書面答覆。

第八條 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應當在案件開庭審理十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的內容包括:鑑定人的姓名、所在鑑定機構、聯繫方式、擬作證的主要問題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申請進行審查,對準許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案件開庭審理五日以前向鑑定人送達出庭通知書。

鑑定人出庭通知書上應註明鑑定人到庭作證、陳述的時間、地點、案件當事人姓名、案由等,並附明鑑定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十條 法庭上開庭審理需要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案件時,應當在法庭顯著位置設立鑑定人席或在證人席上擺放《司法鑑定人》席卡。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人出庭應當備齊鑑定委託書複印件、鑑定書複印件、鑑定結果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應主動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個人身份證和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法官、雙方當事人可以核對《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上所載明的事項並進行質詢。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應當遵守法庭紀律、尊重各方當事人,舉止大方、衣冠整潔。

鑑定人回答質疑時,應當用語規範、通俗易懂、準確無誤,對與鑑定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對法官和訴訟當事人提出的有關鑑定的問題,鑑定人應做記錄,退庭後交機構負責人閲後歸檔。

鑑定人應當在庭審後校對作證筆錄,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鑑定人因出庭作證而產生的誤工費、差旅費、交通費等必要費用,由委託單位按相關規定支付。

第十五條 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作證的,對其所作的鑑定結論,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全案確定該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或者決定對該鑑定事項進行重新鑑定。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已經依法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機關發出司法建議書,就鑑定人拒不出庭的事實作出説明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的舉報投訴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對違反出庭作證義務的鑑定人進行立案調查,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鑑定人行政處罰,並在15日內通知舉報投訴人和法院。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規則,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執業證並納入國家司法鑑定人名冊管理的司法鑑定執業人員,在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説是於其他證據存在分歧和疑點或是闡釋不清的,接到通知按要求提交個人信息出庭作證或是經允許對質詢問題做出書面答覆,其個人及家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收法律保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