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工傷認定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當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當中由於一些操作的不當,或者是其他一些原因使自己意外受到傷害的話,那麼是可以通過工傷保險來處理的,但是如果想要走工傷保險的話,那麼首先要做的就是對工傷保險的認定的問題,下面給大家説下最高法關於工傷認定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在9月1日正式實施。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明確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
近年來,工傷賠償一直是勞資雙方發生糾紛的重點領域,加之當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將原本簡單的勞資關係“複雜化”,更易在工人發生工傷後出現“扯皮”和糾紛。那麼,對於工人來説,明確工傷保險該由誰交、一旦受了工傷該找誰賠等問題尤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並公佈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什麼是合理時間?這個合理時間可以説比較寬泛,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峯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
對於“合理路線”的範圍,趙大光舉例稱,“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所以理解這一條規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對於員工意外傷害的發生地,《工傷保險條例》有相關規定,員工上下班途中是屬於認定範圍之內。因此,很多人都以為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遇到意外傷害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企業法律顧問魯晨宇解釋,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傷害是否屬於工傷,不可一概而論。只有當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可認定為工傷。除此之外的,不屬於 工傷認定範圍。
譬如,路上遭遇第三人暴力侵害而造成的意外傷害。這就不屬於工傷,需要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加害人要承擔侵權責任及行政處罰,程度嚴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向其主張侵權賠償。而不是找勞動行政部門要求工傷賠償。
主要還是有關一些工傷認定法規當中一些專業名字的相關解釋的問題,比如説關於合理的路線的問題,一般來説如果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的話也是屬於工傷的,但是這個上下班的路線是需要在合理的範圍之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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