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新刑訴法與民訴法司法鑑定之比較的內容是什麼?

新刑訴法與民訴法司法鑑定之比較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的兩大基礎法律,不説大家應該也非常熟悉,分別是民法和刑法。這兩大法律一個包含了生活方方面面,另一個包含對犯罪分子的強烈打擊。從這兩個中還衍生出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而最近,還出台了新刑事訴訟法。那麼,新刑訴法與民訴法司法鑑定之比較的內容是什麼?

新《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於2013年1月1日實施。兩大訴訟法的修改均涉及了有關鑑定的內容,由於新刑訴法與新民訴法在案件性質、法律關係、當事人權利選擇等方面存在顯著不同,因此立法者根據兩大訴訟法的不同對有關鑑定的內容也作了不同規定,但是,這些新規定是否有助於鑑定制度在兩大訴訟法中的良性運行,值得探討,筆者就其中兩個制度進行思考。

一、鑑定人不出庭的作證的後果

程序性制裁既能對實施違法行為者獲得的利益進行剝奪,也能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有利於實現制裁作為一種責任機制所應具有的雙重功能。

兩大新訴訟法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於經法庭通知應當出庭的鑑定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這是我國對程序性制裁的首次規定,有助於我國兩訴訟程序的有序運行,也將嚴格規範公安司法機關和鑑定人的訴訟行為,但兩部訴訟法對此後果規定有所區別。

新民訴法中規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對此,新刑訴法並未加以規定。根據新民訴法的規定,對於案件中的專業問題需要鑑定的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庭委託鑑定,法庭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委託鑑定。因為民事訴訟涉及的為私權糾紛,因而無論是法庭主動委託的,還是依申請委託鑑定的,其費用一般均由當事人承擔。在鑑定意見存在爭議的情形下,如果鑑定人不出庭作證,當事人委託鑑定的目的就沒有達到,而他卻為此履行了義務——支付了相應的費用,而卻沒有享受到相應權利——鑑定人出庭。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得到統一,反而還據此可能遭受不利訴訟後果,因此,當然有權要求退還其支付的鑑定費用。

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僅僅有鑑定請求權,鑑定的啟動權依然為公安司法機關所獨佔。但是,基於控訴機關的客觀性義務,其不僅有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等證據,也負有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等證據。因此,在委託鑑定的情形下,其費用也應由控訴機關承擔。即使鑑定人沒有出庭作證,強大的控訴機關也應獨自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其支付費用也不應返還,以增加控訴機關的義務,督促其履行職責,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控辯雙方的力量。

二、鑑定人的保護

兩大新訴訟法對鑑定人出庭制度都進行了規定,並且為保障鑑定人能夠準時出庭,兩大訴訟法還明確了不出庭將承擔的法律後果。這是鑑定人向法庭依法履行的義務,與此相對,法庭也應當保護鑑定人因此所享有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尤其是要防止鑑定人因履行義務可能遭受的權利損失。

對此,新刑訴法第六十二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保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也即,鑑定人如果因出庭可能遭受權利侵害的,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對其採取必要的保護性措施。

而在新民訴法中,對於鑑定人的保護卻沒有加以規定。

首先,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角度來看,新《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於法庭通知鑑定人出庭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並且對於當事人支付的鑑定費用,也可以要求返還。鑑定人出庭是向法庭履行的義務,在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其要承擔不利訴訟後果。據此,立法也應當對鑑定人在義務履行過程中的權利予以保障,這是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必然要求,立法不能強求鑑定人只履行義務而不享有相應的權利。

其次,從兩大訴訟法的立法統一性來看。立法統一性要求不同法律之間要相互保持一致,避免法律之間相互矛盾,影響法律權威性。在鑑定人保護方面,誠然刑事案件性質惡劣,對鑑定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可能性也更大,後果更嚴重,有必要對其進行保護。但在民事訴訟中,鑑定人出庭也必然會對控辯雙方的一方或者雙方訴訟利益造成影響, 而雙方出於不正當的利益訴求都可能對鑑定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進行侵犯,或是損害其名譽、或是對其進行威脅等。鑑定人因出庭可能遭受的損害,並不會因為訴訟性質的不同而減弱,更不會因為其處於不同的訴訟過程而不會遭受損害。因此,在民事訴訟中也有規定保護鑑定人的必要。

在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和法官經常出現只要遇有專業問題就進行鑑定的情況,因為法官可以通過鑑定避免錯案的風險,進而導致訴訟中出現“泛鑑定化”現象。據此,在審判實踐中有必要加強對鑑定意見的實質審查,以防止鑑定人越俎代庖,成為“科學的法官”,也防止因為錯誤、有瑕疵的鑑定意見作出錯誤的裁判,讓所有的自由心證是建立在客觀、準確的證據基礎之上,以保障司法的實體公正。

以上就是關於新刑訴法與民訴法司法鑑定之比較的主要內容。依據上文,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見,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在本質上都是維護人民羣眾權益的法律,但是在司法鑑定上有着一定的差別。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