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材料未經質證是否合法
一、司法鑑定材料未經質證是否合法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沒有是否合法的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同時,第四十七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我國司法鑑定存在的問題
1、目前,因我國的司法鑑定體制缺乏統一性,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准入制度不規範,各部門之間存在着自偵自鑑、自檢自鑑、自鑑自審的格局,造成多次鑑定、重複鑑定等情,尤其鑑定人員受一些不良風氣影響,作為社會一員的鑑定人必然與其他人發生聯繫,導致司法鑑定出現錯誤。實踐中一案多次鑑定,充分説明司法鑑定必須進行質證,審查否則不利於查明事實真象,正確運用法律。當事人對證據享有的質證權是不附任何條件的,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質證範圍過小,對司法鑑定進行質證,其質證範圍並不當然涉及鑑定人。但現實中鑑定人出庭少之又少,當對司法鑑定存在疑問,即使宣讀司法鑑定後鑑定人仍在法庭上,當事人仍不能自行詢問鑑定人,如想詢問,必須先經法院的許可。
2、在司法實踐中,對司法鑑定的質證流於形式,司法鑑定不同於證人,可以詢問,司法鑑定作為書面形式,實際上對書面形式的司法鑑定無法開展本質意義的質證事實,它本身無法直接回答一些相關的問答,當事人對司法鑑定進行質詢,但不能直接、正面的問題,而當事人提出是否重新鑑定時,並有證據抵制,反駁該鑑定時,是否能夠重新鑑定,那就看法官是否同意。由此可見,就該鑑定應有的屬性來説,並不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其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就會受到質疑。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對司法鑑定材料未經質證是否合法的問題作出的分析,很明顯這不符合相關條例,是不能作為事實的證據。並未大家介紹了我國司法鑑定中存在的問題,希望我們法律能越來越健全,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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