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檢材是否需雙方同意
一、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檢材是否需雙方同意
法院委託的鑑定材料都是原被告雙方提交的,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技術問題,選擇需要提供的鑑定材料給司法鑑定機構,在委託時關於鑑定的材料不再需要雙方同意,但是在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時會需要雙方配合支持,也不需要雙方書面表示同意。
1、《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接受委託時,應當審查委託要求是否屬於受理範圍,檢材有無檢驗鑑定條件,樣本是否具備比對條件。同時又規定: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
委託要求不符合法律或者司法鑑定專業規定的,檢材不具備鑑定條件的,應當不予受理。樣本不符合比對條件的,可以提出補充樣本的要求,樣本補齊後重新辦理委託受理手續,或者終止鑑定。
2、檢材及其技術條件:
檢材是指對於作為訴訟活動或其它爭議事件的證據性材料,為了證實案件(或爭議事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當需要鑑定並依法委託司法鑑定時,都屬於司法鑑定中的檢材。通常包括:筆跡類檢材、文書類檢材等。
(1)筆跡類檢材,是指各種手寫筆跡材料,通過鑑定可以認定書寫人。
(2)文書類檢材,是指除認定手寫筆跡書寫人以外的其它一切以文字、圖案、線條、符號、圖像、為其表現形式的各種書面材料。如:證書、證件、商標、票據、印章、印文和其它非手寫的印刷、打印、複印文書等,通過鑑定可以確定文書真偽、文書形成時間和製作方法等。
3、樣本及其技術條件:
司法鑑定樣本,是指在訴訟或其它爭議事件的處理活動中,委託人收取的並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交,與檢材進行比較、對照的材料。如筆跡樣本、印章印文樣本等。在文書司法鑑定中,有的案件鑑定只需要檢材而不需要樣本,但多數案件都需要委託人提交樣本。
作為與檢材對照、比較用的樣本,同樣有必要的技術條件要求。一般來説,樣本應能反映受審查客體的特性。如筆跡樣本應能反映書寫人的書寫習慣,印章印文應能反映印章印面的特性。樣本不具備必要的條件,同樣無法進行司法鑑定。
樣本的一般要求是:
(1)樣本來源必須真實可靠。
樣本的來源必須得到確切的查證屬實,如:筆跡樣本必須是書寫嫌疑人親筆書寫等。
(2)樣本應與檢材的條件要相同或者相近,要具有可比條件。
如:筆跡樣本應與檢材的書寫速度、字體、字形、書寫工具和書寫用紙等書寫條件相同或相近,要有一定數量的相同字。印章印文樣本應與檢材印文的蓋印時間接近,蓋印條件相近。
(3)樣本應有一定數量。
委託進行筆跡鑑定、印章印文鑑定等,委託人要注意收取各個時期各種條件下的樣本,樣本應有一定數量,不能太少。樣本越多,就越利於委託鑑定事項的解決。
綜上所述,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檢材是不需要雙方同意的,鑑定提交的材料就是雙方提供的,而司法鑑定的機構則應該由法院來進行指定,但是在鑑定過程當中如果有需要補充的材料則需要雙方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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