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確定誤工標準相關法律規定
在我們實際生活中,如果發生了工傷事故,職工的誤工時間計算是非常關鍵的。誤工時間的計算方式有很多種,而且不同的計算方式導致誤工的時間就會不同,所以一般情況下都會選擇司法鑑定來確定誤工,那麼司法鑑定確定誤工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相關資料,我們一起去看看。
一、司法鑑定意見書誤工時間判定從什麼時候開始
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療證明建議的休息治療時間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所以司法鑑定意見書誤工時間判定是以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療證明建議的休息治療時間為準
二、司法鑑定確定誤工標準相關法律規定
在法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43條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關於人身損害的特別規定,而且出台時間晚於前法,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應適用後一法律規定,即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時間為準。
其次,鑑定機構一般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依據公安部頒發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規定而作出鑑定結論的。在現實中,很多受害人在沒有出院甚至剛出院不多久的情況下就去做傷殘鑑定和誤工時間鑑定,這樣作出的誤工時間一般都會長於從出院之日前至定殘之日前一天的誤工時間。而有些受害人傷情痊癒後拖延定殘,導致鑑定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短於從住院之日起至定殘之日前一天的誤工時間。這就會導致時間計算不統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規定,對於誤工時間的確定首先是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特別是受害人不構成傷殘的情況下,一般都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全休時間的,誤工時間當然還應加上受害人住院接受治療的誤工時間。根據該條規定只有在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情況下,誤工時間才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也僅僅是可以,並非必須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如果因傷致殘不是持續誤工的,也不能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因此,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之日前一天,是誤工時間最長的計算。這種計算比較科學。
通過小編所整理的相關資料,相信大家已經對司法鑑定確定誤工標準有所瞭解了。司法鑑定對誤工時間判定,一般情況下是從醫療機構給受害人開始治療出具的證明進行確定的,醫療機構給受害人出具的相關證明相對來説是比較科學、公平的,而且我國法律條文中也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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