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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複合鑑定的適用什麼情況?

司法鑑定複合鑑定的適用什麼情況?

對於一些特殊的事務可以申請司法鑑定,而後出具司法鑑定的結果,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司法鑑定的結果反覆鑑定之後,依據有爭議的,那麼就需要做司法鑑定複合鑑定,但是要做司法鑑定複核鑑定的,需要滿足規定的司法鑑定複合鑑定的適用情況,然後司法鑑定委員就會進行一次重新且獨立的司法鑑定複核鑑定。

一、鑑定委員會複核鑑定適用於以下三種情況

1、鑑定分歧的最終鑑定。在同一裁判活動中,兩個以上鑑定機構就同一問題的鑑定要求做出根本不同的鑑定結論,當 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鑑定委員會鑑定,或者承辦案件的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提請鑑定委員會鑑定。這種協調鑑定分歧的鑑定是鑑定委員會的主 要任務;

2、受理特殊的指定鑑定。有的案件由於種種主、客觀原因,不宜交其他鑑定機構鑑定,直接由司法鑑定委員會鑑定;

3、受理個別疑難案件的鑑定。 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遇到個別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鑑定難度極大,其他鑑定機構力量有限,直接或通過相應途徑提交鑑定委員會組織優勢技術力量進行攻關 性鑑定。

二、司法複核鑑定的特點

1、複核鑑定主體特殊。複核鑑定專指由國家級、省級司法鑑定委員會內設的各專業專家委員會進行的鑑定。

2、複核鑑定的性質是複核鑑定,原則上不接受初次鑑定,但由於受到技術、人員等客觀條件的限制難以得出鑑定結論時,可由國家級或省級鑑定委員會直接受理。複核鑑定是開放式的為公眾服務的,既為司法機關、其他裁判機關、國家證明機關服務,也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服務。

3、複核鑑定是一次獨立鑑定,不受以前鑑定結論的影響,應出具獨立的鑑定結論。

4、複核鑑定是共同鑑定。在司法鑑定委員會主持下,彙集省內或全國著名專家,共同完成疑難、複雜、重大的鑑定工作,從理論上,更具有可靠性。

5、複核鑑定實行集體負責制,由司法鑑定委員會對外負責。

包括兩個或者以上司法鑑定結果不同引起爭議的、特殊的指定鑑定以及疑難案件的鑑定,和司法鑑定不同,我國的司法鑑定複核鑑定有很多獨有的特點,鑑定的注意特殊、獨立鑑定重新鑑定和共同鑑定等等,而且司法鑑定複核鑑定時集體負責任的制定,出現問題委員會集體負責。

標籤: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