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司法鑑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受理司法鑑定的主體(機構)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
1、受理鑑定的機構必須是法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准登記,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
2、受理司法鑑定的鑑定人必須是具備“兩證“資格的司法鑑定執業人員。司法鑑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在已實施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內,未取得相應司法鑑定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
二、鑑定人有哪些限制?
鑑定人應當按照鑑定規則,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鑑定。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結論,由兩名以上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同一司法鑑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鑑定人承擔次要責任。司法鑑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的,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翻譯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司法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向司法鑑定人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申請,由司法鑑定人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司法鑑定機構決定不迴避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撤銷鑑定委託。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以上就是司法鑑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的全部內容。司法鑑定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受理的鑑定機構必須是經過認證的、受理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資質。在這種情況下,司法鑑定才具備了鑑定的前提。同時,對於申請司法鑑定的人員也是有要求的,必須是和案件有關的、能夠影響案件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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