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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病康復司法鑑定是怎麼鑑定?

神經病康復司法鑑定是怎麼鑑定?

一、精神病康復司法鑑定是如何進行的

司法機關在收到嫌疑人等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鑑定申請,並經相關程序批准後,會確定有資質的司法精神病鑑定機構進行,在鑑定時間,將收集到的相關材料連同卷宗一併提交鑑定機構。鑑定時,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場,同時還會通知被害人家屬等到場。鑑定機構根據案件事實,通過詢問嫌疑人有關問題,進行必要答題等環節,鑑定人員會根據以上鑑定材料,運用專業知識以及經驗作出最終鑑定意見。

二、“精神病殺人不犯法”説法不準確

説起精神病司法鑑定,有些民眾的理解是“只要認定是精神病人,殺人就不犯法”,對於這種理解,吳化民認為並不正確。

如果被鑑定人確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作案時處於發病期,而且所存在的症狀與作案行為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導致對其行為的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喪失,這種情況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

雖然被鑑定人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但作案時處於間歇期或病情緩解期,則應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使被鑑定人在作案時處於發病期,但如果其所存在的症狀與作案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也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只能結合其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損的具體情況,作出有責任能力或部分責任能力的評定。

對於患有某些較輕精神疾病(如神經症等)的被鑑定人,由於疾病因素不會導致辨認或控制能力完全喪失,因此一般評定為有責任能力或部分責任能力。

對此問題,《刑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款,“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精神病患者在某些情況下從事民事活動,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情形有: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動時並無精神異常的;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病症狀已經消失的;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動具有明顯侷限性,並對他所進行的民事活動具有辨認能力和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智能低下,但對自己的合法權益仍具有辨認能力和保護能力的。

我國在對於精神病犯罪上是有一套明確的鑑定的程序的,如果一旦精神病人有好轉的情況的話,司法人員會對其作出一定鑑定,詢問其關於案件的具體信息,以此來判斷其是否恢復正常,如果恢復正常將會受到一定的刑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