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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二次司法鑑定申請?

什麼情況下可以二次司法鑑定申請?

在一些交通事故或者是其他意外事故等的情況下,在法院起訴一般都會把傷殘的鑑定資料作為證據的。傷殘是需要專門找鑑定機構進行堅定地。雖然傷殘鑑定是當事人雙方一起申請的,但出現一些法定的情形是可以申請再次進行鑑定的,那麼二次司法鑑定申請具體是哪些情形下呢?

二次司法鑑定申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以下是二次司法鑑定申請書範本,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李××,女,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區××,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對北京市平谷區醫院醫療過錯進行鑑定,如存在過錯請確定參與度。

事實理由

申請人訴北京市××區醫院醫療糾紛一案已經貴院受理,本案已經醫療事故鑑定,鑑定結論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從分析意見中可以明確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申請人也堅持認為北京市××區醫院的治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今為查明案件事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之規定特申請進行司法過錯鑑定,請予准許。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這關係這堅定地權威性,所以不是任何情況都是可以去申請二次鑑定的,但是當事人自行委託他人進行鑑定,而對方當事人對其的鑑定結果不予認可的,也是可以再次申請的。文章還列舉了一篇申請範圍,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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