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投訴?
司法鑑定出具的評定結果,是帶有法律特性的,更具有説服力的證明形式。通常在侵權人與受害人無法達成協議的案件,或重要案件中採用。但司法鑑定的結果也會存在一些不太準確或當事人不認可的情況,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投訴呢?
一、如何投訴司法鑑定機構
投訴人一般可向司法鑑定人執業的司法鑑定機構投訴,亦可向司法鑑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級司法行政機關,也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受理和立案
1、司法鑑定所設立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佈,並由專人負責受理投訴的接待、登記、受理、移送、建檔和日常管理工作。投訴人可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方式投訴,並具實署名。投訴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詳實、具體、明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對於匿名投訴,也應進行調查處理。
2、司法鑑定所受理投訴後填寫《司法鑑定投訴情況登記表》,登記內容包括:投訴人姓名、性別、聯繫地址(住址或單位名稱)、聯繫方式、接待時間、投訴事由、涉及人員、被投訴人違法的具體事實和相關證據材料等。
3、受理投訴機關對投訴人來訪或以口頭方式進行投訴的,應當熱情接待,認真做好筆錄,筆錄應交投訴人核對並鼓勵其簽名。
4、司法鑑定所應在收到投訴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應在收到投訴的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答覆並説明理由。需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處理的,應制作移送文書,並告知投訴人。
二、司法鑑定機關接受投訴範圍
1、投訴人認為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鑑定機構執業的;
(二)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執業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
(四)違反保密制度和迴避規定的;
(五)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八)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九)故意做虛假鑑定的;
(十)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2、投訴人認為司法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登記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開展司法鑑定活動的;
(二)未經依法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出借《司法鑑定許可證》的;
(四)組織未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
(六)違反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
(七)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
(八)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九)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十)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鑑定的意義是使案件處理更加公平公正,不排除營私舞弊等行為。在當事人對司法鑑定結果不認同的時候,也有權利依法進行司法鑑定的投訴。司法機關面對投訴應該本着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耐心接待,認真核實,積極處理,不姑息擾亂公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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