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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一、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條件:

監視居住的情形。監視居住的情形,與取保候審基本相同,但它們都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只能擇一使用,不能同時並用。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案件的。

5、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二、被監視居住人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5個方面的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違反上述五項規定之一,情節嚴重的,司法機關依法予以逮捕。

法律中規定的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包括了六種,大家可以通過上文進行了解。而在被監視居住期間,作為被監視居住人也是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否則的話就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而逮捕算是刑事強制措施中強度最大的了,因此能不變更措施就儘量不要被變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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